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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停车位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小区内建筑物和停车位的距离主要考虑到机动车或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不相互影响,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距离6米以上,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距离8米以上,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距离10米以上。停车位就是相关部门规划整齐的用来专门停车的位置。有的在地下停车场,有的在普通的小区。通常居民住宅的停车位,又分为车位与车库两种类别。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近期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近期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法律依据:《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四条 机动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但并未对停车场与居民房之间的距离进行明确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法律分析:如果是小区地面的公共停车位,业主是不可以私下转让的,因为这不应不归业主,所有业主并没有转让的权利,你作为小区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反映这个情况,让物业加强管理,使公共停车位能够服务于广大业主,是每个业主都能享受到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小区绿地、停车库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一体的,不可分割,不能分割转让。如果转让了房产,其相应的共有部分权利也一并转让。换言之,没有小区的房子专有部分所有权,也就自然没有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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