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长春市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资料从以下五个方面分析: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房产交易申报单(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 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发票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扩大面积款发票。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5、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一、职工离、退休提取公积金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所需材料:身份证和公积金卡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所需材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公积金卡、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依法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1)职工死亡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
(2)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快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三、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所需材料: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1-4级)、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所需材料: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备案,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所需材料: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在押期间提职的,还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所需材料: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
(5)属于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
企业职工所需材料: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
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所需材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1)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材料:借款合同
(2)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商品房屋)
所需材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3)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房)
所需材料: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已抵押”字样的还需同时提供反担保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长春市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长春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手续本人办理和他人办理不同。
一.本人申请
1.职工持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只能在缴存机构办理)。
2.职工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一类卡。
二.他人代办
满足提取条件的职工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配偶关系必须出具结婚证,其他关系提供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三.受理及审核
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窗口对符合提取条件并手续齐全的,当日受理,即时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向提取人明确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对提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对提取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提取证明材料有异议需要留置审核的,填写《留置审核受理单》,并由职工确认签字,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职工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明确答复。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证和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3、委托他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长春市租赁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长春市遇突发事件的公积金提取材料、长春市公有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材料、长春市低保户的公积金提取材料等。
关于“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觅松]投稿,不代表欧拉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ooplay.net/oula/1701.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欧拉号的签约作者“觅松”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
文章不错《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内容很有帮助